104人力銀行刊登之人事廣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這個故事講起來有點長,起因源自於財政部的一個解釋函令:

釋示函令標題     報社廣告費收入應如何開立收據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修正營業稅法施行後,報社廣告費收入開
立收據與報繳營業稅,請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
類廣告兩大類。
(二)廣告費收入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並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
理驗印;每期申報上一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免予檢
附明細表。
(三)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
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這項收據因可作扣抵稅額之憑證,應由各
報社自行掣發並妥為管理,但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
法進行調查時,各報社應負責提供原始憑證,以供查核。
(四)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
,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財政部75/05/14台財稅
第7522603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簡單的說,就是營利事業委託報社刊登的人事廣告,即使報社開
立的收據是三聯式收據,仍然是不能拿來扣抵營業稅的。它的法源
是出自於營業稅法第19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
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
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
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
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所以財政部的見解就是在報紙上刊登人事廣告與營業行為無關,
因此不得扣抵。

如果仔細看那篇解釋函令的最尾巴,就會發現那個函令是民國75
年到77年中所發的,是些很古老的函令,為什麼企業徵人廣告會跟
營業行為無關,這讓小弟百思不得其解;如果真是這樣,那我們就
可以把考試院的預算砍到零,因為那是「為國掄才」的單位,與政
府施政行為無關,根本就不要編預算。以後政府機關缺人要補,也
可以叫各單位主管自己掏腰包登廣告找人,不准用政府預算去執行
,理由一樣。

不過更頭痛的來了,有些國稅局的長官自己發新聞稿:

(中區國稅局新聞稿)營業人委託104人力銀行刊登之人事廣告,
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不得扣抵。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委託104人力銀行刊登之人事
廣告,取得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左
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
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
用之貨物或勞務…。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
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營業人所印製載有其營利事業名稱之日
曆、月曆,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如確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者,即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至委託104人力銀行刊登之人事廣告,核屬
分類廣告性質,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惟可作為營業人之費
用支出憑證。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有取得上開法條規
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向所轄分局稽
徵所辦理補報補繳事宜;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
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以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
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稽核科張XX,電話:04-23051111轉XXXX)

這根本就是莫名其妙,解釋函令講的是報社,你拿來套104人力銀
行,它的全名是「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報社,不一
樣;報社用的是收據,人力銀行用的是發票,也不一樣。報社還有分
版面,104哪有什麼版面可言,就是徵才跟求職而已,還是不一樣。
結果國稅局把它們搞在一起,而且還不是用正式的公文函令,函令還
要給財政部長蓋章才能出門,地區國稅局隨便發個新聞稿就算數了,
連公文的文號都省下來,當真比財政部長還了不起。大法官解釋第217
號講了這麼一個精神: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
律主義」,其主要意旨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
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課徵租稅固不得違反
上述意旨,惟關於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
如何,則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發個新聞稿就可以縮限人民的租稅權利,小弟只能搖頭嘆氣而已。

看不下去的不是只有小弟而已,有人不但看不下去,還寫公文去跟
財政部吐槽,會計師公會果然很猛,今天結果下來了: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  函
機關地址:台北市南海路1號9樓
聯 絡 人:XXX
聯絡電話:(02)2392-5077分機26
傳    真:(02)2394-0990
 受文者:本會全體會員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會總發字第09700137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 旨:財政部賦稅署函復本會函詢委託104人力銀行刊登之人事求
才廣告,所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乙案,貴會員如欲得知上陳函文,
敬請於本會網站/最新消息/法令轉載項下下載卓參。
 
說 明:
一、      依財政部賦稅署97年9月1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7510號函
 (檢附原函影本乙份)辦理。
二、      上揭函已刊於本會網站/最新消息/會內資訊,請  卓參,
(網址:http://www.taiwancpa.org.tw/)
  
正本:本會全體會員
副本:
理事長 呂 X X
營業稅法第33條講的其實只是制式的統一發票與收據規格,並沒有什
麼特別的要求。

    財政部發的這個函令也很妙,裏面也沒講理由,直接就是回文說
104人力銀行的發票可以扣抵就沒了,為什麼?拜託,是不准扣抵會
侵害人民的權利才要講理由,如果它本來就是稅法規定可以扣抵的東
西,哪還需要講什麼理由?

然後我們的賦改會還在一股腦的鑽研稅法,後面這些執行單位雜
七雜八的花樣一大堆,財政部的函令發得滿天飛,也不知道有沒有人
在盯著,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著瞧吧。

PS.應讀者要求,屏蔽相關人員部份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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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esponses to 104人力銀行刊登之人事廣告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1. Vivian Chiu 說道:

    看到財政部吃屎就很爽.

    • sennlu 說道:

      可惜財政部並沒有吃屎,它只不過是之前吃香喝辣撈過頭了,現在要恢復應有的狀態而已。

      如果你有注意大法官解釋的話,這10年來財政部被判違憲的案例可不少,就知道它以前幹了很多違法課稅的事情。

      其中有一號大法官解釋還有提到,我們是因為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才要依法納稅的,如果財政部課稅卻沒有法源依據(或是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那它其實就是在違反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規定。

      沒有法律在背後撐腰而要求人民納稅,其本質就是"不法侵害他人財產",講白一點,跟強盜在做的事情是一樣的。

  2. M 說道:

    您好:我在Google搜尋到您的這篇文章,該會計師公會的承辦人已離職,因一些私人原因能否請您將承辦人的名字刪除,詳請可由email與我聯絡,謝謝。

  3. M 說道:

    您好:請問有看到昨日的留言嗎?能否請您儘快與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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