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發票,兩樣法規(下)

    再來要討論總統府拿君悅的發票核銷到底有沒有問題了。
 
    總統府是政府機關,不受商業會計法與稅法約束,它的會計行為是由會計法
跟審計法來約束的,來看看會計法:
第51條: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58條: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
              記帳憑證,不得記帳。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
              證者,不在此限。
第99條: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
              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
     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
             ;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
              主計機關。
     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
             連帶負之。
第102條: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
                 簽名或蓋章者。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
                 蓋章者。
      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
                 名或蓋章者;或應附 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
      (後略)

    再來看看審計法的規定
第76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
               ,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 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要問的就是兩個問題:一、憑證是否「證明事項經過」,二、憑證是否合法?

    按君悅的講法,發票是開給李慧芬的,也是按客戶要求把電子開立的發票作廢,再
改用手開二聯式發票,所以發票應證明的是「李慧芬在君悅住宿」;但發票的記載是
餐飲,即便總統府的會計人員不知道記載與事實不符,這些發票也僅證明了"餐飲"的
事項,所以府方人員看到這張發票的認知是"有人去做了餐飲"這個事情了。但買受人
沒寫,發票章沒蓋,又沒有經手人的名字,則發票的證據力是相當薄弱的。
 
    那麼,合法嗎?發票本身如果合法,君悅就不用被罰了,它是三件事情:記載內容
、發票章、發票日期有有問題,但在稅法上都叫內容記載不實,所以才只有一個處罰
動作。
 
    那麼,看到發票上沒有蓋發票章、連號發票日期倒置,會計人員就不該予以核銷並
將之入帳,而是要「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有
報告嗎?有拒絕嗎?有更正嗎?還是主管長官強迫入帳呢?不知道,如果拿不出證據
,不是會計人員就要倒大霉,就是看到會計跟長官兩個人在互踢皮球了。至於發票是
隨便拿來就給錢,還是「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經
手人簽名或蓋章,這變成是另一個內控的問題,有沒有舞弊呢?又要查。
 
    這方面的認定與查核,目前並沒有相關的資料可以佐證,只能討論到這邊了。另一
個值得一提的是,會計法都講會計人員應如何如何,沒講不照做會怎麼樣,罰責可能
另有規定,並不清楚;同樣的,指使該事項的人員若非會計人員,是否也有相關罰責
,那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那麼,會不會燒到總統呢?我想是不會的,因為這些事情大可一句「我指派xxx去
做」,只要xxx也承認,事情就推得一乾二淨;再者,查帳一向曠日費時,受查人如
果又不願合作(像之前審計部派人去查,碰了軟釘子回來),就算真的查出舞弊,出
個報告「糾正」前總統府相關人員,總統都換人了,人也跑光了,不痛不癢,又如何?
 不是不相信司法,是緩不濟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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