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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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違憲 【2/20 16:1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下午作出釋字第六
五五號解釋,宣告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違憲,因為上述條文使
未經考試及格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可免試取得記帳士資格,違
反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須經考試才能取得資格的
憲法意旨。

 這件聲請釋憲案為考試院所提出,考試院不滿前年七月十一日修正
公布的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讓未通過記帳士考試的記帳及報稅代
理業務人,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遂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
釋憲。

 不過本案釋憲結果,未大幅衝擊現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的工作
權益,他們仍可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財政
部登錄後繼續執業,但法條規定的條件是:須在記帳士法施行前,即
從事三年以上報稅代理業務,且每年至少須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專業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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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碼事情是有點淵源的,下面這個網址講了一些
http://bbs.mychat.to/reads.php?fid=530&tid=777079

    懶得看的人,小弟在此簡略介紹一下故事背景:
   
1.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義務,而商業會計法則規定開店做生意要記帳
  ,結出每年的損益之後,國稅局才能依稅法課稅。
2.不是每個做生意的都會記帳,所以在很早以前就有許多會計科系背
  景的人代客記帳。
3.代客記帳業者事實上是處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因為商業會計法規定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但卻沒有任何法令去說明什麼叫「依法取
  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
4.這群代客記帳業者人數眾多,也受到一些會計師的排擠,深感沒有
  法律保障很不可靠;在上街遊行與遊說立委之後,「記帳士法」在
  民國93年06月02日誕生。也正式符合「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資格之人」這個名稱。
   
    然後小弟要講的故事正式開始。
   
    記帳士法的通過,是經過各方妥協的,原本想比照代書(地政士
)那樣就地領照、就地合法;但在立法過程中,遇到強烈的反對意見
,最難辯解的一點,就是依照憲法,專業人員的執照須經國家考試及
格才能領取,後來只好妥協,「記帳士」要國家考試及格,但另開一
道後門,就是原先就已經執業三年者,得繼續登錄執業,名稱當然也
不一樣,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其實這兩種名稱雖然不一樣
,業務的內容卻是一模一樣的。

    想不到這個法條一通過,原本的「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工會」的
幹部被人罵翻了:大家年紀一大把,為了這張執照,還要背書考試?
我們出錢出力開一條路出來,結果給後生小輩去爽?搞什麼東西?

    當然,還是有人乖乖去考試,也有人考過了。但還是有人在想辦
法去魯,看看能不能直接換照,讓「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就直接
變身成「記帳士」。

    他們真的魯過了~
   
    在民國96年在記帳士法修法時,在第2條加了這麼一段:「依本
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
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於是,一堆人就歡歡喜喜的向財
政部換領證書,變成記帳士了。

    再接下來的事情就僅止於傳說,無法考究,請看位看倌就當八卦
消息,看看就好。

    這些換照的加入記帳士公會以後,作風相當強勢,畢竟是從無到
有的催生者,原本也有一定的組織在運作,連法條都弄得出來了,被
他們打進公會之中,那些考試的小輩們哪是他們的對手?再加上人數
又多,不管怎麼表決都穩操勝算。

    而考試通過的這些人對換照這件事也頗不爽,自己辛辛苦苦唸書
考試,怎麼可以有人不用考也能拿證書?所以雙方人馬雖在同一個公
會,但相處得並不怎麼樣。

    於是乎,考試通過者就把當年最厲害的絕招就拿出來:「違憲」
,而且也丟得夠快,早在這些換照者加入之前就向考試院提出釋憲案
;雖然換照加入公會的人在掌握公會之後也請求考試院撤回釋憲案,
但考試院卻依自身職權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請大法官做出解釋:

中華民國憲法 第86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釋憲的結果,就是上面那條新聞的故事了。大法官不但判它違憲
,連緩衝期也不給,解釋文直接就一句「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
效力」,等於是宣告這個換照的法條嚴重違憲,應該立刻復原。

    復原其實也就是回復到「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的身份,也還
是可以做一樣的業務,一樣合法,沒什麼差;最大的差別就是要退出
記帳士公會,無法再插手記帳士公會的事務,理監事的優勢、投票人
數的優勢,瞬間就化為零了。

    我自己是考試及格的這一邊,連會計師的考試我也考過了,老實
說,雙方人馬吵翻天,我大可坐壁上觀;但問題是另一邊想換照的我
也認識許多前輩,兩方爭來爭去,實在難做人,只能不置可否,在此
把所聽聞的事情再轉述貼出來,至於各位看倌覺得誰對,就別問俺的
意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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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sponses to 記帳士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 違憲

  1. 咕咕 說道:

    原來是如此我也是考試及格的那一邊身邊也是有換照的前輩當初兩方爭來爭去如同您說的 很難做人感謝大大將原由給PO 出來讓我了解到這小小的八卦…謝謝您我想引用您的內容~不知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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