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今天被人問了一個很難的問題,雖然是純數字的討論,但我發現
我搞錯算法了,特地把研究結果公布一下,供大家參考。

應該有很多人知道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如果有銀行利息時
,最高可以扣除27萬元免稅,這個叫「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如果
有跟銀行貸款買房子,繳利息的部份(還本金不算),最高可以列舉
30萬從所得中扣除,這個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如果
同時有收到銀行存款利息與支付銀行貸款利息時,必須互相抵銷。

問題:如果老子有錢,又偏不去還銀行貸款,以致於銀行存款收
了利息50萬,又付了銀行貸款利息60萬,那要怎麼算?

網路上找了一堆新聞,要不就寫錯,要不就是數字太小,所以碰
不到27萬跟30萬的上限。正確的答案,應該從國稅局的綜合所得稅申
報書的公式去代。「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說明」的網址在
http://tax.nat.gov.tw/irc/qa2.htm
裏面有兩段說明,節錄如下:

“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並以當年實際支付
的該項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ZD)後的餘額,申報扣除
,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即0≦ZK-ZD≦300,000元。"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的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
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的收益…合計全年不超過27
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按說明代公式:
   
1.存款利息收入50萬元,超過扣除上限27萬元,所以「儲蓄投資特別
  扣除額」就是27萬元(ZD),剩下的50萬-27萬=23萬元就要併入個
人所得  課稅。
 
2.購屋借款利息實際支付60萬元(ZK),扣掉1.所算出來的「儲蓄投
資特別  扣除額」27萬元(ZD),剩下33萬的房貸利息支出,又超過
限額30萬元,  只能以30萬元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3.因此,收銀行50萬存款利息,又付了銀行60萬房貸利息,並不是用
  互抵後的10萬元列報房貸利息支出,再從所得中扣掉10萬元,而是
  拆成
  (1)23萬應課稅的利息收入與27萬元的免稅存款利息(儲蓄投資特別
      扣除額)。
  (2)30萬元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列舉扣除)。
 
    真正能拿去扣除所得的效益只有30萬-23萬=7萬元,與收支互抵淨
額算出來的10萬元有3萬塊的差距,那就是超過限額被砍掉的部份了。

另外要注意的,就是購屋後如果增貸,增貸這個部份的利息是會被
剔除的。而列舉扣除額中還有另一個租屋的租金可以扣除12萬,但這個
扣除額跟房貸利息扣除額「只能擇一列報」,如果既有存款利息,又有
房貸利息,還有租金支出,那就要拿紙筆出來試算才知道怎麼玩比較省
稅了。

2014.05.15補註:懶得算就去財政部網站下載程式,然後把數字扔進去
給它算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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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esponses to 綜合所得稅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1. Eric 說道:

    大哥 您真是用功阿~~ 感恩 馬上解答

  2. Sparky 說道:

    非常感謝

  3. 關清輝 說道:

    計算方式正確,但是結論我有不同解讀。
    可以扣除的總數應是利息收入27萬元+利息支出30萬元共扣除了57萬元。
    27萬元這部份是算在所得總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0萬元這部份是算在列舉特別扣除額,兩者都有扣除到。
    否則,納稅義務人就只申報利息收入就好了,可以享受扣除27萬元的好處,多申報利息支出反而變少了。
    以上是小弟的淺見,還望各位指正。

    • sennlu 說道:

      文章中是在討論這樣申報的省稅效果如何,意思是:
      申報50萬利息收入、60萬利息支出,並不會讓納稅人產生"淨"利息支出10萬元還可以去扣其他的所得(薪資、營利、租賃等等所得),而是只能產生"淨"利息支出7萬元可以去扣其他的所得。
      所以跟"申報50萬收入、外加扣除額57萬元"是一樣的;只不過為了有所依據,所以按申報書的公式演練一遍而已(而且申報書的說明link也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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